曾茜:消除“临时工”称谓的不良心理暗示
万能的 临时工 再出江湖:受三亚宰客事件影响,苏州游客曝厦门 天价菜单 ,7人一顿饭5菜一汤吃掉9560元,当事老板回应称当日点菜员系临时工,已被辞退。又是临时工干的!可恨的是,这般黑色幽默不是舞台演绎,而偏偏要不争气地在现实生活中一再重现:云南民族大学充卡诱惑大学女生陪酒陪睡的当事男子是后勤 临时工 ,说 1万元捐资费不是大事 的湖南省教育厅新闻中心主任是外聘 临时工 ,私领无票乘客上车的杭州火车南站保安还不知道是哪个部门的 临时工 ,掌掴菜农的城管当然是 临时工 ,态度恶劣的发飙女警还是 临时工 ,就连忽悠了*大姐的 中华脊梁奖 的文件伪造者居然也是 临时工 。演艺圈也不学好,郭德纲随从打人也干脆推给了伟大的 临时工 。总之, 临时工 的不务正业已然泛滥成灾。而 临时工 的存在,仿佛天然形成了一种社会心理暗示。对老板而言, 临时工 意味着好处多多。与所谓正式编制或长期员工相比,他们同工不同酬且难以享受社会福利保障,可节省大笔的劳动力成本。关键是,一旦出事,老板们还可大义凛然地将 临时工 辞退,不费成本地就能撇清责任。抱此心理,老板当然喜爱 临时工 ,且对其不当行为也往往睁只眼闭只眼。对员工而言,背负 临时工 这个名号自然也会产生心理暗示:既然法律上我非正式,待遇福利差人一截,连人格都低人一等,那我素质差一点、责任心低一点也是情有可原。抱着这样的心理, 临时工 们也很难全心全意地工作。社会中 临时工 特殊功用的存在,实则严重助长了用人单位和临时员工的双重侥幸心理,让 临时工 承担与所得不对等的 高风险 ,更与社会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完全相违背。但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并非没有法律约束。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产生于传统用人机制下的 临时工 一说早就不该存在。对内,必须签订劳务合同以保护被雇佣者合法权益,否则就是违法用工;对外,只要签订合同,该员工的所有工作行为就视为单位行为,岂能用 临时工出错 为由免除责任。消除 临时工 的滥用诚然有法可依,但尚欠执法力度。惟有让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才可能倒逼其对 临时工 公平相待。如此,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权益、社会的公平才会都得到合乎正义的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