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报道:刘女士与黎先生是同事关系,都在同一家花炮厂务工。这一天,得知黎先生家种植的梨子成熟后,便与另一名同事一同前往黎先生家摘梨。因事先未打招呼,当天恰逢黎先生有事外出,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便热情地接待了刘女士等,并主动拿出竹篙帮刘女士去果园打梨。
按照刘女士的要求,黄女士打下四、五个梨子后就未再继续打。可就在刘女士捡拾完掉落的梨子后,树上突然掉落一个梨子,这事就这么巧,掉下的这个梨子正好砸在刘女士的左眼眶上。
当时,刘女士只是做了简单的处理。但回家后,她感觉自己的左眼越来越疼痛,便在医院治疗,被诊断出左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症状,并住院治疗了15天,花去治疗费用一万多元。当时黎先生还是出于人道主义和同事关系考虑,主动垫付了元医药费。
出院后,刘女士向司法部门申请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刘女士左眼损伤,目前遗留中度视力损害,评定为十级伤残。
于是刘女士提出要黎先生赔偿,先是两家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刘女士将黎先生告上了法院,诉请判令黎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的受伤,与黄女士打梨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人认为:法院的判决还是公正、合理的。现在的些人为了金钱就不要脸面了,也不讲情义和道德了。文章中的这位刘女士,你到同事家里去摘梨,事先也没有与人家约定,更不属于商业行为。在同事黎先生不在家的情况下,黎先生的爱人黄女士看在你是其丈夫同事的层面上,还是热情地陪你去摘梨,这完全是出自一片好心,你不幸被梨砸了,是你自己的不幸。很明显,这与你同事的爱人黄女士没有任何关系,你怎么好意思让对方赔钱呢?还去打官司,多亏法官主持公道。
刘女士的这种行为,至少说明三点:
第一,不懂法律常识,错误地认为在同事家被梨砸了,就应该由同事来负责。其实这与你的同事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你的同事黎先生仍然出于人道主义和同事的关系给你垫付了元医药费,这已经很不错了,你应该感谢人家才行。
第二,将金钱看得比情义还重要。你去黎先生家去摘梨,正是基于同事关系,有这份同事之间的情义和感情才去的。同样的,人家陪你摘梨并无偿地赠予,也是出于一种情义,如果是没有这一层关系,你也不会去,人家也不会无偿地赠予你。
第三,本来是很好的同事和朋友关系,你为了要对方赔偿并诉诸法庭这一行为,连朋友也做不得了,官司出现败诉后,真是伤了感情又丢面子。多不值啊!
从此案中我们应该吸取一个教训,人和人之间的交往啊,啥时候也不能将金钱看得太重了,如果只认金钱不重感情,那么人和人之间就只剩下赤裸裸的金钱关系了,最后连朋友也做不成了。